二灰碎石基層的壓實度是一項極其重要的質量檢驗指標。然而,在施工驗收過程中,壓實度是否達標或超標往往存在爭議,尤其是當被判斷為“質量問題”時。超標是不是超級機密?如何定義結構的合適密度、超密度和超密度,會給二灰碎石的性能帶來哪些變化?在學術上,這似乎沒有定論。對此,我們認為首先要解決的是如何確定二灰級配碎石混合料的干密度標準作為計算壓實度的依據。
二灰碎石混合料屬于固結(膠結)密實穩定結構。
成型強度主要取決于二灰提供的固結度,尤其是二灰的質量和數量,而體積穩定性主要取決于結構的密實度和孔隙率。現行《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范》?在JTJ034-2000的修訂說明中,對該類混合料組成設計原則的論述較JTJ034-93有所改進,但就其結構狀態而言,仍公認當二灰與骨料的比例在15:85 ~ 20:80之間時,混合料為骨架密實結構。根據我們的計算,如果采用原規范推薦的A、B級配組成范圍,對于A類,4.75mm以上能形成骨料骨架的顆粒重量僅為32~48%至45 ~ 51%;b類為32~48 ~ 52~55.25%(公式為4.75mm篩余量*80~85%)。
當級配粒徑為30mm,粗骨料含量小于55%時,我們認為它應該是懸浮密實結構,而不是骨料骨架。由于骨架密實結構和懸浮密實結構的壓實(或壓實)密度形成機理和效果有些不同,所以它們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前者應使主要骨料相互接觸,不要過度嵌擠,骨架縫隙要填得盡可能密實;后者側重于整體密實度和降低空隙率。與骨架密實度相比,壓實難度更大,但更容易控制,得到的結構密度可能略高。密度標準和評價結果的混亂可能與這些認知差距有關,需要討論。